一、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不可以。
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是不进行买卖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重庆公租房购买的步骤
首先,住宅租赁者必须连续至少五年在保障性住房中居住,同时他们也需符合保障性住房的销售标准。一旦得到出租方的明确许可,这些租赁者便有权利购买所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并须严格遵循相关的销售条例。当然,如果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不得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话,那么这一条款也将生效。在出售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此类房屋的收入管理方面,应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其次,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和满足那些达到了住房保障要求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刚入职的员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需求。
至于省辖市、县(市)政府是否能推出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的政策方案,则需要根据本地区保障性住房的实际供应情况进行考量,并与总体住房保障需求相结合而做出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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