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2、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3、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