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有滞纳金,但也有不用滞纳金的情形。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补缴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在六月三十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三、经批准延期申报,延期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