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延长,经过了劳动者同意,并且延长后的期限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是合法的;
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的,则延长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且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
关于试用期的法定期限的情况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