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