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的过程,解除或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或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总结如下: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如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