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合法权益,均可用遗嘱进行处理。因此,公民立遗嘱时或公证机构鉴别遗嘱内容时,首先必须搞清楚产权的范围,区别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各自专用的财产。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自己的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共同财产的全部。
(2)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所有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如土改时家庭成员共同分得的房屋或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收入建造的房屋、购置的家具或其他财物,家长或其他成员都无权作个人财产处理。
(3)是夫妻共有财产、或是家庭共有财产,还应视房屋形成的具体情况而定。此外不能作遗嘱的还有:
(1)社员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本人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2)职工承租的房屋只享有租赁权而无所有权。
(3)个人承包的果林、树林、土地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作个人财产处理。
在遗嘱人申办遗嘱时,公证人员应向遗嘱人说明:一般情况下,根据财产的价值,夫妻各一半:如果夫妻中一方已经死亡而未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情况下,应在遗嘱中写明“我与配偶的共有财产是什么,该财产中属于我所有部分,在我百年之后由继承。”不要强求遗嘱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遗嘱公证。这样做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的正当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在遗嘱生效时避免一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