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 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 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 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 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 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 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