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无权处分人不享有撤销权,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2、法定可撤销合同具体有: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
(3)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4)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
(5)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