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超诉讼时效、管辖不清等。
解析:
原告败诉,主要有下列原因:
1、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告错了对象。
3、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有些单位或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由于疏忽管理,本应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寄希望通过协商,且久拖不决,而忘记了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法院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无疑。
4、管辖不清。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起诉讼;或者应提起诉讼,却要“诉诸”仲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诉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