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此规定,过去是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当成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来看待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把残疾赔偿金定义为物质性的,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救济。二者是分开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已经失效了。所以,你既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你所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二者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