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迁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