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
1、递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8、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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