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分开写也可以合并写。《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借款合同一般应当写明合同的性质(如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姓名住址借款的金额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借款的时间和还款的时间。然后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
2、如果有担保内容的可以单独签订担保合同也可以写在借款合同中主要是写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担保的方式(抵押或者担保人等等)担保责任的承担(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等。
3、如果对方愿意的话你们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一些条款如把原来的本金加利息算作新的借款本金然后重新约定还款的期限即可。合同本身有相当的自由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都可以协商来确定。
4、《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