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厂搬迁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工厂搬迁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