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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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