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