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加处滞纳金不属于行政行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不积极改正行政违法行为而给予的执行罚;
是一种间接性强制执行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尽早接受行政处罚,改正自身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