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合同中免除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