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霸王条款的效力
一般来说这类条款是无效的。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霸王条款的合同有效吗
关于协议中的苛刻条文,若其违反了特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则无疑将被视为非法行为;然而,在经过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该条文无碍于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及强制性规定时,协约中所存在的不合理的苛刻条款却依然具备有效性。这里所说的“苛刻条款”,主要是指商业经营者单方面拟定并试图规避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责任,以及减轻甚至豁免自身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的不公平、片面的格式化合同、通知书、声明以及商业场所内的标语或公告板启示等,这些做法都对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了限制,并且严重侵犯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一般而言,此类条款通常被视为无效性的。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经营者严禁在格式合同、通知书、公开声明以及店铺内告示等多种形式中,制定出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或者试图通过减轻或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因此,可以断定,上述条款属于无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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