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函为不能防止法院拍卖房产,而拍卖房屋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