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限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议。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时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申请延长时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时限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诉讼期间不受前款限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做法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诉讼时限的,诉讼时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时限之日起计量,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做法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出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诉讼时限的,适用前款限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内容的,其诉讼时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做法内容之日起计量。对牵涉不动产的具体行政做法从作出之日起超出20年、其他具体行政做法从作出之日起超出5年提诉讼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不隶属诉讼人自身的原由超出诉讼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量在诉讼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诉讼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量在诉讼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