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使用相似域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审查案涉域名是否具有一定影响。而是否具有一定影响,要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析:
(1)、涉案域名使用时间长短。
被侵权的域名注册时间短,可以认定该域名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域名宣传、推广时间。
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短,渠道较为单一,且无证据证明其推广的实际转化、变现效果的,可认定不具有影响力。
(3)、域名所对应的商品与服务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域名的价值与影响力主要取决于其对应的商品、服务以及商业主体或品牌。当事人未能举证域名所对应的商品与服务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则可认定不具有影响力。
2、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