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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来误导消费者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近似商标属于侵权吗
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在两个商标相互对比之下,它们在文字形态、发音、意义等方面,或者是图案构图以及色彩的运用,又或者是文字和图案组合起来的整体构造存在着类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模糊甚至混乱的认知。
当涉及到文字商标时,我们通常需要综合声音、形状和含义这三个维度进行深入考量;
而对于图形商标来说,其主要依据在于视觉效果。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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