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定力
(1)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定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产生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且受到尊重的效力。
(2)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定力是一种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严肃实施和有效执行而设定的效力形式。
(3)需要指出的是,对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有权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定力主要体现在形式上。
2、确定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亦称不可变更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是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续并发生作用的保证。
3、强制力
(1)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不以被处罚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对被处罚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如果被处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确切地说,强制力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以后产生的一种法律效力,一般要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即被处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项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后,才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
4、执行力
(1)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被处罚当事人履行义务,包括要求被处罚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和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2)强制执行力有两种法定实现形式:一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二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前一种情况下,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