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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2-07-09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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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合格。一般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其中允许偏差的抽查合格率应达到 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2 倍。
    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和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要求。
    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工程竣工档案应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6、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和有关安全与主要功能抽测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主要材料进场复验抽样试验和现场检验项目抽样的组批原则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C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全文
    7 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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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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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1、混凝土结构工程1、一般规定①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检验应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和混凝土附加外防腐蚀等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和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验。②混凝土结构及构件的质量检验应在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混凝土结构与构件的实体质量检验应符合附录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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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规范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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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1、混凝土结构工程①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检验应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和混凝土附加外防腐蚀等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和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验。②混凝土结构及构件的质量检验应在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混凝土结构与构件的实体质量检验应符合附录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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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023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1、 枢纽工程按照《评定标准》的规定划分。《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确定单元工程。2、 渠道工程中的明渠(暗渠)开挖填筑单元工程、衬砌单元工程按渠道变形缝或结构缝划分。当渠道设计流量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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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欺诈盗窃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对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判定时,需依据其所涉及的金额大小而定。
若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级别,则应判处被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支付罚金或接受单处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那么被告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同样需要支付罚金或接受单处罚金。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被告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罚金或接受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的法院制度并未规定检察院对于立案的监督时间限制。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指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没有实施立案侦查,或是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同样没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采取行动,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请求,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给出不立案的合理原因解释。
关于立案监督的定义,我们需要了解到的是,刑事立案监督是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尚未依法立案,或是不应当立案侦查却已经实际立案的行为,以及刑事立案过程中涉及到的种种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监督。
1.救济程序的体现:
刑事立案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非刑事立案程序中必须经过的法定监督环节。
尽管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必须以司法公正作为基本原则来贯彻落实。
因此,当刑事立案活动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时,这种权力将会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有效约束,检察机关会依法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2.目的的阐述:
从刑事立案监督的根本目的来看,它旨在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所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从而确保刑事立案活动能够按照正确且合法的方式进行。
3.强制性的特征:
刑事立案监督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
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都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能进行复议。
因此,刑事立案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自身的职责,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4.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
刑事立案监督不仅涵盖了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同时也包含了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
其中,实体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刑事立案条件等方面的法律监督;
而程序监督则主要关注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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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有哪些
1、自我检验。简称“自检”,即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的自我质量检验。2 相互检验。简称“互检”即相同工种相同施工条件的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在实施同一施工任务时相互的质量检验。3、专业检验。简称“专检”,即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查验。只有经过专检合格的施工成果才能提交监理人员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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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在医院里就诊因为有水摔倒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经过对医院跌倒事件的责任判定需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包括跌倒的原因。
倘若为个人自行跌倒的情况,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若由其他相关人员导致,则由责任人负责承担。
然而,若跌倒是由于医院本身的问题,例如地面湿滑等,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
若医院对此予以拒绝,患者可向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卫生机关进行投诉。
至于投诉能否产生实际效果,关键在于该卫生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行政作为能力。
若其未能履行职责,那么投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在此种情况下,患者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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