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合格。一般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其中允许偏差的抽查合格率应达到 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2 倍。
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和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要求。
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工程竣工档案应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6、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和有关安全与主要功能抽测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主要材料进场复验抽样试验和现场检验项目抽样的组批原则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C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