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事实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