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