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控录像设备隶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隶属共有设施设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受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业主享有的权利有:服务权、建议权、投票;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以及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权利。所以,业主有权了解和获悉物业活动的相关信息。
3、物业管理人员可将监控录像内牵涉具体时段和具体情况的录像信息告知业主。
4、对于业主怎样查看监控录像,物业管理立法上虽无明确限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立法精神,业主要求翻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时,物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