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人不是实际出资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但并不影响其擅自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代持人签订协议后不能履行义务,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代持人承担违约责任。
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