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参照以下方法正式适用竞业限制协议:
1、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之一,任何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在未获得用人单位同意前,都不应当向外泄漏商业秘密。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受时间、地域和范围的限制,且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和对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则无需承担保密义务。
2、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有时甚至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商业秘密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具备三类,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企业不能仅仅以签署保密协议作为采取保密措施的唯一方式,而是需要采取更加具体有效的保密措施,才能更好地认定及保护商业秘密。
3、企业应当与特定岗位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应负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企业不应不加区分与全部员工签署,而对于签署三类人员的认定,一般可以从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权限、经营管理权限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根据该员工在企业内能否接触到企业核心商业机密、技术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