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第
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立案。
第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提出上诉。
第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
四、要求被告赔偿自身损失。
第
五、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
六、出席庭审、陈述案情、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同被告人辩论。
第
七、与被告人进行和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