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有选择并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3.有请求法官更改审判员名单,以排除可能产生不公正裁判的情况的权利,即有申请“回避”的权益。
4.当其母语是少数族群使用的语言时,有权使用这种语言和文字参与诉讼的实践。
5.拥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益,即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可以申请限制自由的措施暂时停止。
6.对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他们有权拒绝回答。
7.被告或者受害者在受到强制性的措施后,仍可要求解除这些措施。
8.当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疑问或者错误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9.当他们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起诉决定持有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
10.有权核对笔录,以确认记录是否准确无误。
11.当他们认为自己遭受了侵权行为时,有权向相关人员提出控告。
12.还有权在主张合法权益因错误判断而未能得到保护时,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有权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有选择并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3.有请求法官更改审判员名单,以排除可能产生不公正裁判的情况的权利,即有申请“回避”的权益。
4.当其母语是少数族群使用的语言时,有权使用这种语言和文字参与诉讼的实践。
5.拥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益,即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可以申请限制自由的措施暂时停止。
6.对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他们有权拒绝回答。
7.被告或者受害者在受到强制性的措施后,仍可要求解除这些措施。
8.当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疑问或者错误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9.当他们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起诉决定持有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
10.有权核对笔录,以确认记录是否准确无误。
11.当他们认为自己遭受了侵权行为时,有权向相关人员提出控告。
12.还有权在主张合法权益因错误判断而未能得到保护时,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整个司法进程中,当事人具备了诸多法定权利: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协助,自主选定辩护人为其提供服务;还具有申请审判员回避的权力,以能够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自己熟悉的母语进行交流;当事人同样被允许提出申请,获得短暂的取保候审待遇,以此来避免那些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倘若受到强制性措施的约束,也能请求解除相关限制;对于鉴定结论存在疑问,当事人亦享有申请重新审查的权力;对于检察院的起诉决定如若感到不满,可以向上申诉;此外,当事人还有权亲自核对笔录内容并确认准确无误;当其遭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行为时,当事人有权提起指控;最后,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拥有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些权利为他们在司法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和尊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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