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终止后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公司破产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风险提示:清偿债务前,出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企业及其出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