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
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
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