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但未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尚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何为“重大损害”,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这并非是法律的缺失,因为不同的企业,因为经营规模和所在行业的特点的不同,其重大损害的标准也不同,实务中往往会参考企业的整体规模、经济效益、损失金额、员工的人数及收入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3、重大损害,一般来说是直接经济损失,例如仓库管理员,忘记锁门,晚上小偷进去偷了好几箱货物,那么丢失的货物就是直接经济损失,但如果第二天公司发现仓库被盗,报警了,警察来勘察现场,导致仓库无法正常运营,这个营运的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另外企业商誉受损、现有或潜在客户流失等利益损失,也可作为“重大损害”的参考因素。
4、用人单位可把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通过民主程序,直接规定在规章制度中,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作为判断损害重大与否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