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在被撤销后无效。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