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如果公司的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那么董事就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
1、《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综上,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