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队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为:军龄不满20年的,按85%计发,兵龄(工龄)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荣立三等功,增加5%,最多不超过100%。您现在服役已经满30年,工资比例为95%,如果有三等功,工资比例可达到100%。
2、《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 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 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 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 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