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由继承人表态是否参加诉讼;
2、当事人一方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并且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参与诉讼的;
5、对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此时另外的案件尚未审理完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