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况可以中止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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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的情形:1、自诉人、被告人得了精神病或者其他很严重的疾病。2、在检察院或者自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被告人逃脱了,从而导致案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下去。3、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失踪了下落不明。4、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
有哪些情况可以中止审理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若出现法定情形,那么才是都是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而在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则就可以恢复审理。但是,我们也需要特别注意,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规定的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并不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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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只有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但确定继承人有时很复杂,甚至会发生争议,如果确定继承人需要一定时间,应当中止诉讼。如果继承人能即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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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情形,还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参军或者调动工作后,还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中止诉讼应当由人民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裁定的效力表现为,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以外,一切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活动一律停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自诉讼程序恢复之日,中止诉讼的裁定自行失效。诉讼程序恢复后,原来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并对诉讼承担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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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应当由人民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裁定的效力表现为,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以外,一切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活动一律停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自诉讼程序恢复之日,中止诉讼的裁定自行失效。诉讼程序恢复后,原来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并对诉讼承担人有约束力。
法院中止审理后,对审理结果有异议的情况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止审理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作出的裁定,可以向申请复议或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 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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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1、案件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但此时另一案件还没有审结。2、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3、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4、当事人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了之后,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5、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由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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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因为民事问题和人打官司 打到一半中止审理的 想问一下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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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1、案件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但此时另一案件还没有审结。2、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3、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4、当事人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了之后,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5、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由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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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本来申请了开发商的破产申请,后来又协商解决了,撤销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审理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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