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与第三人约定,代垫出资后抽回出资,但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以其自有财产或者抽逃出资所得款偿还第三人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使以后发起人有抽回出资的行为,第三人也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人与发起人约定垫付出资后抽回出资的合同,应为有效的借款合同,但是其中关于抽回资金作为偿还借款的部分,因为损害了公司、其他发起人、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条款。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