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认定原则主要包括:
一、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否则一般不认定无效,即“法不设责即豁免”。
二、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四、法官要慎重行使合同效力的释明权。
法官在行使合同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谨慎,除非因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不宜主动释明。
五、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