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同事前几天被公司辞退了,不知道原因,所以我想问一下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吗?

帮助10人 2.1k浏览 匿名 2017-09-28 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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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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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由《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外约定解除或者终止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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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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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权属形成权,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便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行使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或反悔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因劳动者意思的改变而变更。
      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的管理或待遇,提出辞职而后又反悔,请求撤回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合同;一些工伤职工尤其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仲裁时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而在法院诉讼时又提出要保留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关待遇。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审判人员认识也不一致,如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先后的两种不同请求,有的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的要求不同支付方式的请求权,可以变更,有的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的形成权,不能变更。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一探讨。
      
    (一)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对于一到四级伤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一到四级伤残就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
    一,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其
    二,有相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单方提出。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7至10级,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上观之,第
    一,被评定为一至十伤残的工伤职工都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能由工伤职工单方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提出;第
    三,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预告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在适用时需满足二个条件:第
    一,符合预告期限的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第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即时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适用条件是只有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法律规定形式、条件,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一旦作出便产生解除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可以书面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工伤职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解除权属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形成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形成权按照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不同,可分为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的是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解除为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该通知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劳动者只要作出书面通知行为,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实践中,如果在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信之前,劳动者要求收回辞职信,这是法律上所谓对意思表示的“撤回”,使其不生效,这是允许的。但一旦用人单位已经收到辞职信,则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销的。
      同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即时解除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职工解除权一样,同属形成权,具有形成权的共同特征,只是要求劳动者作出解除权的具体方式不同而已,预告解除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形式告知后解除,即时解除要求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工伤职工解除权就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后解除。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认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者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这也是义务,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
    一,劳动者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
    三,履行通知义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其情形、要求不一样,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需具体分析:
      
    1、预告解除型 
      预告期届满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劳动者看来提出辞职报告之日即是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但这种看法是明显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只有预告 期届满劳动合同才解除,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不能对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抗辩。
      
    2、即时解除型 
      劳动者离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笔者认为,即时解除型应分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法条,唯独没有明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适用预告解除还是即时解除。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预告解除,纵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三种解除方式,是一个渐进过程:协商一致而离职,不能协商一致时,书面通知(预告)三十日(试用期三日)后离职,受到威胁时不需要事先告知即时离职,同时基于第三十八都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的情形,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理解为预告解除更为合理。即时解除型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据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离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3、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劳动者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劳动者提出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应认定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工伤职工提出要求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而满足这一要求的前提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确定为工伤职工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这是对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的回答。
    全文
    7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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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通知解除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如果是在双方均达成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签署的,不论是口头的形式还是书面的形式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毕竟口头协议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是建议以书面的形式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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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政处罚之前限期责令整改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责令改正的原始含意旨在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的过错必须被及时纠正,即无论何种类型的违法行为,在是否应施加相应制裁的问题上,都需首先着手进行违法行为的矫正。
从根本意义上讲,责令改正主要具有教育性质而非惩戒性质,因此并不构成正式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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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口头解除终止”的事实由谁举证?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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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个人侵占罪有追诉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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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将某项财物委托另一方进行保管,被委托方是无权擅自对该财物进行使用的。
然而,若出现被委托人故意占有并拒绝归还数额较大的该类财物时,这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所谓的侵占罪。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需要受害者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时效性问题尤为关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侵占罪的最高量刑为五年,因此其诉讼时效亦为五年。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而拒不归还的话,那么他将会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此外,对于那些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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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的时候应当出具什么证明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警方必须向待查验人主动亮明其执法证件,依照法律法规展示《人民警察证》。
若交警在执行公务时未能主动展示执法证件,则待查验人有权利进行拒绝。
根据公安部所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穿着制式警服、佩戴完整警号以及各类装备的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无须额外出示警官证。
然而,执法资格证仅为警察内部管理的一种证件,并不对外公开展示。
请您务必明确,此处所提及的证件即为警察证,而非其他类型的执法证。
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大部分警察而言,他们并不会持有所谓的执法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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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口头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离职事实要确认好如果员工口头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如果员工拒绝提交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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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妻子代签丈夫名字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原则上,当配偶得到了其他合法认可或者丈夫通过追认承认其妻子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这类合同便是生效的。
然而,如果在没有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妻子擅自以丈夫的名义代为签订协议,那么此种行为对于丈夫而言将不会在法律层面产生任何影响,所有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需由妻子自行承担。
而如果丈夫已经授权给妻子代表他来签署协议,并且尽管丈夫事先并不知情,但在事后仍旧对此类合同表示支持和认可,那么此类合同便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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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解除权属形成权,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便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行使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或反悔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因劳动者意思的改变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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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债务免除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欠债方与债权人之间所达成的债务免除协议若符合法律法规的所有要求和条件,便会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
具体而言,当一个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让其与某个债务人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关系实现终结时,这种情形之下的债权债务关系便会在理论上分崩离析,除非在此过程中,该债务人能在一段合理期限之内表示出对于这种债务免除行为的反对意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债务免除权利实属债权人的固有权益,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必须确保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换言之,债务免除的实际效果便是使得原本存在的债务关系彻底消失,而那些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例如利息、担保债务等)也将因此而不复存在。
此外,债务免除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形式规范,它本质上是一种无偿行为。
然而,如果在债务免除的过程中,确实对第三方的利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那么这样的免除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这些法律层面的基本规定仅仅是一个概要,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了与此相关的问题或者希望获取更为专业深入的意见建议,我们强烈建议你寻求执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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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未经通知不生效力
为了确保合同解除时双方的知情权的对等性,以便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结算和清理,从而更好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法律把解除通知设定为了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在双方约定解除的情况下,除非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双方都已在订立解除合同协议时知晓合同解除的事实而没有必要通知对方,合同自协商确定的解除时间开始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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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者、权益承受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如符合法定条件,则法院应予以批准。
另外,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合并而导致解散,那么在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对此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
再者,若是申请执行人之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分离,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承受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的新成立或者其他组织,也可提交申请,申请将其变更为或者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同样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当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时,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了第三方,此时,该第三方亦可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有所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乘坐交通工具时,只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3.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禁止购买非经营所需车辆;
6.禁止进行旅游、度假等活动;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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