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对股东资格确认也没有诉讼给时效之规定。
股权确认之诉,从本质上是基于形成权基础上所提出的具体请求。由形成权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其并非诉讼时效客体上的请求权,所以确认之诉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应受长期诉讼时效的约束(20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