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约定法院管辖,无效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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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管辖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效,或合同管辖法院仅为一方当事人的书面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未作书面的同意(事后承认或发生争议时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除外)。法院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合同约定由卖方住所地管辖,此时未明确是由卖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卖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管辖,属于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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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民法典院管辖约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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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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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列举或选择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的无效,如合同中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机构管辖,供当事人选择,这样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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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