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总认为抵押贷款风险小,所以从贷款调查、审查,以至贷后跟踪检查等各个环节都放松警惕,把关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个别信贷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的审查以及贷后的跟踪检查不严,容易导致虚假证件、虚假登记以及抵押物被偷卖、转移等情况。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易造成抵押无效或无法实现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