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该文件所列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范围。因此,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福利费,应属工资薪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