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工人养老金交纳:
一、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解决中断交费手续。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由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限定的退休要求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组织提议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组织负责按限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决退休手续,经准许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组织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事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量,其交费年限累计计量。失业期间间断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持续计量息金,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解决转移档案关系手续,再次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解决登记和申请交费手续,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
三、自己从商人员 工人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能够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组织,在该职业介绍组织解决委托存档手续后,能够再次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