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同居的法律性质而言,同居既是夫妻双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应是夫妻双方的一种义务。那么同居义务可以免除吗?
同居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停止或者免除。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下列情形构成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的充分理由:
(1)有正当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如因公务或私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在外;因健康原因住院治疗或其他情形无法全部履行同居义务或只能履行部分同居义务的。这类情形对夫妻关系不产生负面的或实质性的影响,当中止同居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双方自然恢复同居。导致同居中断一方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法律对此带有专门规定,如夫妻一方违背互负忠实义务时,有不堪同居的事实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诉讼期间等情形下,免除同居义务;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分居也是停止同居的充分理由。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